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麗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714號、100年度緩字第4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壹台、六合手冊壹本,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陳麗芬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速偵字第483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11月9日確定,101年11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傳真機1台、六合手冊1本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麗芬前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速偵字第483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處分在案,而於100年11月9日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並於101年11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0年度上職議字第6767號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本案扣押之傳真機
1台、六合手冊1本(詳100年度速偵字第4835號卷第10頁,100年保管字第5417號扣押物品清單),則均係被告所有供犯賭博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