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7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78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頌凱
洪莉婷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93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洪頌凱與被告兼告訴人洪莉婷係兄妹,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渠等於民國100年1月2日14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因細故發生爭執,竟均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而互毆,致洪頌凱受有脖子紅腫之傷害,洪莉婷受有右眼眶瘀腫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2人互告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2人均撤回告訴,有100年8月30日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賴彥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