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352號聲請人 楊汶龍
楊慧潔 徐文志 徐文祥 徐文彬 徐浩晟 徐苡庭 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王靖晴
徐文彬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始得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5項亦定有明文。次按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楊陳戌妹 於民國102年5月20日死亡,生前住所設籍苗栗縣○○鄉○○村○○鄰○○路○○號,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02年5月20日死亡,聲請人生前育有5名子女 楊宏進楊宏寶楊宏昌楊宏德楊玉蘭 ,聲請人楊汶龍、楊慧潔為被繼承人長子楊宏進之子女,聲請人徐文彬、徐文志、徐文祥為被繼承人長女楊玉蘭之子,聲請人徐浩晟、徐苡庭為聲請人徐文彬之子女,即聲請人楊汶龍、楊慧潔、徐文彬、徐文志、徐文祥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外孫,聲請人徐浩晟、徐苡庭為被繼承人之外曾孫子女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考。又被繼承人之長子楊宏進、三子楊宏昌、四子楊宏德、長女楊玉蘭雖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在案(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352號),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親等較近之次子楊宏寶尚未聲請拋棄繼承權,是屬親等較遠之繼承人即聲請人楊汶龍、楊慧潔、徐文彬、徐文志、徐文祥、徐浩晟、徐苡庭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楊汶龍、楊慧潔、徐文彬、徐文志、徐文祥、徐浩晟、徐苡庭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等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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