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7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72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清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參仟貳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貳仟貳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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