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40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營尉 債務人 巫靈仙 債務人 鄒宜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巫靈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參仟
柒佰貳拾元,及如附件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附表所示之利息及其違約金。
(二)債務人巫靈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肆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倘對債務人巫靈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鄒宜琳(原名 鄒依璇 、 洪依璇 )給付,並由債務人巫靈仙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倘對債務人巫靈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鄒宜琳(原名鄒依璇、洪依璇)負擔,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