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300號聲請人 許樹龍 代理人 范瑞華 律師
陸詩薇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美商德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是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