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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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2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惠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惠茹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楊惠茹前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案件,經業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否││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2經宜蘭地院107│(附表編號1-2經宜蘭地院107│││之刑│簡575號合併定8月)│簡575號合併定8月)││├──────┼──────────────┼──────────────┼──────────────┤│犯罪日期│106年08月13日某時許│106年09月12日10時35│107年01月10日23時55││││分為觀護人採尿回溯96小時內│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之某時許│時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6年度毒偵字第1217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217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33號││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299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299號││├───┬──┼──────────────┼──────────────┼──────────────┤││法│││││││臺灣宜蘭法院│臺灣宜蘭法院│臺灣宜蘭法院│││院│││││├──┼──────────────┼──────────────┼──────────────┤│最後│案│││││││107年度簡字第575號│107年度簡字第575號│107年度簡字第949號│││號│││││事實審├──┼──────────────┼──────────────┼──────────────┤││判││││││決│107年07月16日│107年07月16日│107年09月25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7年度簡字第575號│107年度簡字第575號│107年度簡字第949號│││號│││││判決├──┼──────────────┼──────────────┼──────────────┤││確││││││定│107年08月20日│107年08月20日│107年10月18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是,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罰金之案件│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27│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27│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571│││號│號│號│└──────┴──────────────┴──────────────┴──────────────┘┌──────┬──────────────┬──────────────┬──────────────┐│編號│四│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否││││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犯罪日期│107年07月28、29日某時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7年度毒偵字第930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8年度簡字第94號│││││號│││││事實審├──┼──────────────┼──────────────┼──────────────┤││判││││││決│108年01月31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8年度簡字第94號│││││號│││││判決├──┼──────────────┼──────────────┼──────────────┤││確││││││定│108年03月04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是,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罰金之案件│元折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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