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改定重劃分配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61號原告篁城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莊文勇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竹東鎮北興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改定重劃分配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壹拾陸萬零貳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捌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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