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簡字第194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邱偉明 被告 余寶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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