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820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委任狀及聲請狀底非訟代理人或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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