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重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乙○○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
利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詹益賡 上列被告等因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八十六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孫萍萍法官李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