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195號
原   告  吳閔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簡秀玲陳駿賦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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