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42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人之住所地係在高雄縣,有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楊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