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999號原告乙○○以上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地下室訴訟標的價額,並按地下室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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