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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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6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揚(原名李顯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596號、104年執字第15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揚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揚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該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其立法理由略以:「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造成得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故宜將兩者分開條列。故於第1項將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分別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等不同情形之合併,以作為數罪併合處罰之依據。」準此,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若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將會剝奪受刑人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9號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1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5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2、4、
5、9、10號所示之罪均係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而其餘附表所示各罪則均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已於
104年11月9日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五、至附表編號2、4、5、9、10號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因與附表所示其餘不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679號解釋意旨,於定執行刑時,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受刑人李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公司法│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判4次)│││││││├────────┼─────────┼─────────┼─────────┤│犯罪日期│98年7月10日│100年8月2日至│100年8月3日││││100年8月16日│││││(4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1183、24985、│字第20801、26164、│字第20801、26164、│││25527號、101年度偵│27542號│27542號│││字第334、335、│││││1304、1305、130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院│院││事├──────┼─────────┼─────────┼─────────┤│實│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03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審│││1202號│1202號││├──────┼─────────┼─────────┼─────────┤││判決日期│101年6月21日│101年12月26日│101年12月2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定│││院│院││判├──────┼─────────┼─────────┼─────────┤│決│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03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1202號│1202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7月23日│101年12月26日│101年12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2745號│字第1521號│字第1521號│├────────┼─────────┴─────────┴─────────┤││編號1至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5月│││(104年聲字第3199號、104年執更字3706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判8次)│(判2次)││├────────┼─────────┼─────────┼─────────┤│犯罪日期│100年8月3日至│①100年8月3日│100年8月間某日│││100年8月29日│②100年8月26日││││(8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0801、26164、│字第20801、26164、│字第16214號│││27542號│27542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實││1202號│1202號│604號││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26日│101年12月26日│102年11月12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決││1202號│1202號│604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2月26日│101年12月26日│102年11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521號│字第1521號│字第72號││├─────────┴─────────┴─────────┤││編號1至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5月│││(104年聲字第3199號、104年執更字3706號)│└────────┴─────────────────────────────┘┌────────┬─────────┬─────────┬─────────┐│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判5次)│(判8次)│(判7次)│├────────┼─────────┼─────────┼─────────┤│犯罪日期│100年8月2日至│100年8月2日至│97年11月至98年4月│││100年8月3日│100年8月29日│間(7次)│││(5次)│(8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6214號│字第16214號│字第1524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院│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186││實││604號│604號│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12日│102年11月12日│104年6月16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院│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186││決││604號│604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1月12日│102年11月12日│104年7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2號│字第72號│字第10448號││├─────────┴─────────┴─────────┤││編號1至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5月│││(104年聲字第3199號、104年執更字3706號)│└────────┴─────────────────────────────┘┌────────┬─────────┬─────────┬─────────┐│編號│10│││├────────┼─────────┼─────────┼─────────┤│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6月間某日至98│││││年7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9522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實││1610號││││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1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決││1610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0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5005號│││││(接續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