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6084號債權人 劉嘉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盧冠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原因及事實為何?借款亦或票據關係亦或其他?如為票據關係,併請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