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422號債權人卜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文豪 債務人 徐郁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1年度司促字第10422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9年8月12日│20,000元│99年9月6日│WG0000000│├──┼─────────┼───────────┼──────────┼───────────┤│002│99年8月12日│20,000元│99年10月6日│WG0000000│├──┼─────────┼───────────┼──────────┼───────────┤│003│99年8月12日│20,000元│99年11月6日│WG0000000│├──┼─────────┼───────────┼──────────┼───────────┤│004│99年8月12日│35,000元│99年12月6日│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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