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61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壹拾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甲○○邀同相對人乙○○為保證人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520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7年10月14日起至117年10月14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24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按年息2.91%計算,並同意按照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已依規定調整為年息2.91%)。
(二)並約定如遲延履行時,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6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原利率20%加計違約金,有相對人立具之貸款契約為憑。
(三)茲因相對人只清償至97年11月14日止之本息,尚積欠詳如請求標的欄所列示之金額,雖屢次催討惟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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