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19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許家明 債務人 林書豪
林正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林正騰、林書豪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貳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書豪前就讀臺灣觀光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林正騰為連帶保證人,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5筆,總計新臺幣(下同)269,205元整,約定債務人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9日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書豪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民國103年12月19日(即第6期),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238,28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林正騰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719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正騰、林│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238280│書豪│2月19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正騰、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38280│書豪│1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