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補字第314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鎮宇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39,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8,02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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