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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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5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5172號債權人 歐憲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文立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代保管債權人新臺幣150,000元之其他釋明資料
。(因債權人所附本票發票日改寫未簽章,不生改寫之效力,應以改寫前記載為準,但改寫前發票日記載不清無法辨識,為無效票)㈡若依其他法律關係請求,則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
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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