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5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5171號債權人 歐憲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亞志國貿有限公司、 陳志杰 、 許育銓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陳志杰、許育銓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
人陳志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許育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亞志國貿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並確認「共同支付」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㈣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㈤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發票日
」?(惟若為「發票日」是否有誤?是否應更正為自提示日即退票日(111年3月1日)起算,因「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