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字第839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8399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2月26日下午3時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
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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