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交簡字第558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撤緩偵字第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伍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犯罪之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之
前,所犯非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
定不予減刑之罪,故依該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減其宣告刑2分之1為拘役25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41條第1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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