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交簡字第553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速偵字第9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另審酌被告前已於民國92年11月間,因服用酒類,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案件,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93年緩字21號執行結案),有台灣高等
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各在卷可按,猶不知悔改,復於飲酒後不勝酒
力之情形下強行駕車行駛經國道3號高速公路203公里南向處
,其上開行為罔顧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安全,是本院綜
觀上述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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