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108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王晟瑋 相對人 吳國池 相對人 黃淑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即繼承人吳國池、黃淑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本院提出被繼承人 吳佩芬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吳佩芬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⑴直系血親卑親屬、⑵父母、⑶兄弟姐妹、⑷祖父母;又「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1153條第1項、第1156條第
1項、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吳佩芬已於民國99年1月5日死亡,茲因其繼承人未陳報遺產清冊,為此,爰依民法第1156之1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以利聲請人之求償等語,並提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帳務資料、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桃院永家春99年度繼行政字第0990916040號函、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吳佩芬於民國99年1月5日死亡,相對人吳國池、黃淑媛等二人為被繼承人吳佩芬之父母,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吳佩芬之債權人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楊慧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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