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七○號、第二二六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依法傳喚未到,並經拘提未果,又經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亦未有所獲,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開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