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О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九一號判處拘役二十日,並宣告緩刑二年,於九十三年三月一日確定在案。茲查悉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前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其在緩刑期前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玉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