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繼字第一二六一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當事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路○○○號)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施柏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玲附記:
一、請於十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當地報紙一天,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參辦。
二、請先核對被繼承人資料,無誤後再登報,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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