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冠余選任辯護人邢建緯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322、6378、9721、10129、11017、12062、12285、1298
6、12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冠余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劉冠余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3、4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4年6月12日起執行羈押,自104年9月12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自104年11月12日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均禁止接見、通信。被告劉冠余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月12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2月。惟本案業經調查證據完畢,並經本院當庭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是本次延押不再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劉奕榔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