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51號上訴人即原告瑋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凱 被上訴人即被告華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陳仁澤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51號民國104年12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億6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3,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