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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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勞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聲字第33、34、35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56號、104年度聲再字第72、73號),及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104年度勞聲字第27、28、29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為民事訴訟法第117條、116條第
3項所明定。而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除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前項情形,受方應即通知送方於期限內補正,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4年9月14日、104年9月30日、104年10月5日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之「民事聲請假扣押+法官迴避+抗告+異議+聲請再審狀」,對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56號、第72號、第73號請求給付工資等聲請再審事件及本院104年度勞聲字第27、28、29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均未據聲請人在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與上揭規定未合。經本院於104年11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本院卷第101頁)。上開裁定業於104年11月13日到達聲請人指定送達之郵政信箱,並於104年12月8日傳送至其指定之送達電子信箱,有網路郵局查詢資料及電子郵件轉傳紀錄影本可稽(本院卷第107頁、第108頁)。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上開書狀之簽名或蓋章,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另按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但其聲請因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或第34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或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在此限。查聲請人雖於104年12月14日另狀聲請本件承審法官迴避云云(本院卷第112頁、第113頁、第141頁至第144頁);惟對迴避事由全未為任何釋明,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毋庸停止本件程序,併此指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許紋華
法官王怡雯法官李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強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