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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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勞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聲字第35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7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當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0月5日具狀聲請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74號請求給付工資等聲請再審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本院卷第71頁、第72頁)。惟查上開事件業經本院於104年9月17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有該裁定書在卷可據(本院卷第100頁)。上開事件既已終結,不再繫屬於本院,承審該事件之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另按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但其聲請因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或第34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或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在此限。查聲請人雖於104年12月14日另狀聲請本件承審法官迴避云云(本院卷第143頁、第144頁);惟對迴避事由全未為任何釋明,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毋庸停止本件程序,併此指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許紋華
法官王怡雯法官李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強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