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重上更二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翰捷 選任辯護人 葉雅婷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劉冠余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 律師
陳婉寧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二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冠余、林翰捷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拾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劉冠余、林翰捷等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及刑法第347條第1項之擄人勒贖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即被告林翰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被告劉冠余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而均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6月19日裁定羈押。嗣因被告劉冠余、林翰捷等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二人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有延長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被告二人自108年9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劉冠余、林翰捷二人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8年11月19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