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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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勞上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上字第178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赫徠森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深町 政則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
蔡佳蓁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曾競瑩 訴訟代理人 卓品介 律師
丘信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〇年十月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尚應於民國一一〇年九月十七日前具狀說明: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於民國一〇三年至一〇八年間受領之獎金(非屬延長工時工資部分)數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慈惠
法官謝永昌法官趙雪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郭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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