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金上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文虎 選任辯護人 李珮琴 律師(法扶律師)
林景瑩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文虎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文虎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涉犯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之詐欺銀行且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以不正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程序,於民國110年2月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令予以羈押,又於同年4月21日裁定自同年5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再於同年6月28日裁定自同年7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有本院訊問筆錄、押票、裁定附卷可稽(本院卷二第227至230、231、235頁、卷五第579至581頁、卷七第557至559頁)。
二、茲因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0年7月15日訊問被告楊文虎,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被告楊文虎之犯詐欺銀行且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等罪嫌疑重大,共13罪,經原審判處罪刑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6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億元,衡諸一般人畏懼重罪執行之心理,自難排除為避免執行而逃亡之可能,況其於本案潤寅集團資金週轉不靈,對銀行詐欺取財犯行即將曝光前,於108年6月1日出境,嗣經美國執法機關逮捕後,始於109年1月21日遣返回國,由上開逃匿情形益見其有逃亡之虞。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被告楊文虎之犯行造成多家銀行受有鉅額損害,嚴重破壞金融秩序,及其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其繼續羈押應屬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為確保日後審判進行或刑罰執行,尚難以具保等處分替代,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綜上,被告楊文虎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爰裁定自110年9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林柏泓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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