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家催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家催字第68號聲請人 游淑惠 律師即 邱先加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邱先加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邱先加(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7年11月28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
臺南市○○區○○里○○0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邱先加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邱先加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199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邱先加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上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邱先加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惟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部分,業經本院108年度司繼第199號民事裁定併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故此部分不再為之,並予敘明。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怡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