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4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無故侵入住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41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永達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緝字第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永達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累犯,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
4行所載「小客車」補充為「小客車或小客貨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所載「勘驗筆錄、公路電子」更正為「公路監理電子」、刪除證據「個人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而於105年7月11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而本院審酌被告前係因詐欺取財案件遭判處罪刑確定並執行完畢,與本案為不同類型犯罪,此外尚無其他因無故侵入住居案件遭判刑之紀錄,因認本件依累犯加重最低法定本刑部分,尚有過苛之處,依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結果,認本件最低法定本刑無需加重,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莊珂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郭佳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緝字第314號被告林永達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00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永達於民國105年10月3日17時50分許,應友人 蔡朝陽 之邀,而與蔡朝陽、 謝青樺 (另由本署以106年度偵字第832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分別駕駛車號0000-00號、AQH-0609號、ANH-1179號等自用小客車,搭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4名成年人,前往 洪巧倫 位於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號2樓之住處討債。蔡朝陽見該處門扇緊閉,先以不詳方式毀損洪巧倫所管理之上開住處大門鎖頭,致大門傾斜後,即進入該房屋內查看(蔡朝陽所涉毀損、妨害自由部分,業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6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緊跟在後之林永達明知該房屋係屬他人所有,未經允許,不得擅自進入,竟亦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進入其內搜尋,嗣蔡朝陽發覺該住戶並非積欠其債務之人所有,始與林永達等人相偕離去。嗣員警獲報,調閱相關路口監視器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洪巧倫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永達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洪巧倫於警詢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有監視器光碟、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勘驗筆錄、公路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汽車車籍、個人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暨同案被告蔡朝陽之判決書、本署106年度偵字第832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等附卷可資佐證,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檢察官莊珂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志誠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