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7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710號聲請人 張加愉 (即 蔡孟娜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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