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282號原告 張芸禎 被告 黃致超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商啟泰法官王筑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尚諭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