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1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皓翔

指定辯護人陳煜昇律師

被告 傅姿雯

選任辯護人 趙仕傑 律師

被告陳觀

選任辯護人 孫安妮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8月13日下午2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行審判程序。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裕凱

法官葉芮羽

法官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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