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1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皓翔
指定辯護人陳煜昇律師
被告 傅姿雯
選任辯護人 趙仕傑 律師
被告陳觀
選任辯護人 孫安妮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8月13日下午2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行審判程序。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裕凱
法官葉芮羽
法官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吳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