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62號

原告 張振成

被告 吳涵玉

梁順興

林宥侒

林永勝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李茲芸

法官劉珊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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