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62號
原告 張振成
被告 吳涵玉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李茲芸
法官劉珊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許麗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62號
原告 張振成
被告 吳涵玉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李茲芸
法官劉珊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