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17號受罰人 呂月 上列受罰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裁罰)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月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
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宣泰有限公司(下稱宣泰公司)於民國106年3月31日經股東會議決議解散,同日並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於同日簽署股東同意書而就任宣泰公司清算人,嗣經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於106年3月31日准予解散登記,惟受罰人就任清算人後,遲至107年2月27日始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人事件等情,有受罰人於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6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所提出之民事聲報清算人就任狀(其上蓋有本院10
7年2月27日收件章戳),暨臺中市政府106年3月31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154600號函、宣泰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105、106年度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名簿、財產目錄等在卷可稽(附於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62號呈報清算人卷),足見受罰人聲報清算人事件已逾法定聲報期限,爰依首揭法條規定,並審酌受罰人逾期聲報之情節,裁處罰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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