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438號
原 告 翁美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靖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
被告對於原告之本票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255,000元不存在
,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