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438號
原   告  翁美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靖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
被告對於原告之本票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255,000元不存在
,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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