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16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時代爵邸侯爵特區管理委員會
設高雄市○○區○○路○○○巷○○號
法定代理人 陳維豪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世傑 住同上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楊麗娟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
民國110年5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
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