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16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時代爵邸侯爵特區管理委員會
           設高雄市○○區○○路○○○巷○○號
法定代理人  陳維豪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世傑   住同上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楊麗娟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
民國110年5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
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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