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18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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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821號
原   告  余彥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馨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
,9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 板小 字第 1821 號裁定(110.06.18)[撤回]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123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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