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359號
原 告 潘秀玲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 律師
陳冠年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錦成 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