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黃百樂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7年度東原簡字第8號給付票款事件之
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敘明基於何身分提出聲請及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並非本院107年度東原簡字第8號事件之當事人,
然其並未敘明係基於何身分提出聲請或提出當事人之委任狀
,亦未敘明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爰定
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