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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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8號反訴原告 楊淑蕙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
劉喜 律師反訴被告 柯銘奎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 律師
薛西全 律師 劉妍孝 律師複代理人 蔡琇媛 律師反訴被告 楊國澤 訴訟代理人 吳政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反訴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100元。惟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建物即門牌號碼台中市○○區○○○道0段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廣告招牌等情,其中就系爭房屋部分,經本院囑託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結果,於民國112年3月之成本價格為8,723,595元,而反訴原告應有部分為6分之1;另就廣告招牌部分,亦經同上事務所估價結果於112年3月之成本價格為160,140元,而反訴原告應有部分為4分之1各情,有該事務所112年6月7日函可憑。是本件反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重新核定為1,493,968元【計算式:(0000000×1/6)+(160140×1/4)=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反訴原告僅繳納2,100元,尚欠1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