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64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建明 被上訴人即被告 詹嘉陞 法定代理人 阮氏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利益新台幣(下同)532,365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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